基金产品组合投资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请甲方务必于使用组合投资服务前,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投资风险、免责情形等条款(尤其加粗文字)。若甲方不接受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请勿使用组合投资服务,并且勿签署本协议。
组合投资服务及本协议不对投资本金或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本协议也不能代替各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第一条 风险揭示
1.1 “组合投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指乙方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将一定数量的公募基金产品组合后展示给甲方,以供甲方购买和投资。本服务的实质是乙方对基金组合中的各只基金进行销售的行为。
1.2 乙方提供“组合投资服务”并非意在提供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投资顾问服务,也不构成乙方的投资建议或产品推荐。基金组合的历史收益率并不代表未来收益,基金未来表现仍然受到多项因素如基金经理更换、投资组合变动、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影响。
1.3 甲方使用组合投资服务的实质是购买按照基金组合展示的资金分配比例,一次性任/申购该基金组合所包含的各基金。
1.4 甲方应仔细阅读各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风险、投资方向和收益特征,产品风险及甲方的权利义务以前述法律文件之约定为准。
1.5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本服务的内容进行升级、改进,甚至停止本服务。
第二条 免责条款
2.1 本服务中的基金组合介绍、组合类型、组合名称、组合特点等介绍和描述,基于基金的历史业绩,旨在为投资人提供一个简化筛选基金过程的工具,不应视做买卖基金的建议,也不保证基金组合一定盈利或保本,乙方不对基金组合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判断,不对基金组合构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专业性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
2.2 乙方为合法且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参与甲方资金的投资管理,不保证基金组合内各只基金的投资业绩,也不承担基金组合内各只基金的投资风险。
2.3 乙方受理甲方通过本服务发起的投资申请,不代表甲方发起的一系列具体交易(基金组合购买、赎回、调仓、解散等)一定成功,各项业务可能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影响而部分或全部失败,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等,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2.4 为便于甲方了解基金整体投资表现,乙方将会基于组合的历史数据提供组合投资模拟数据,该等数据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甲方实际投资收益的预测、承诺或证明,甲方实际投资收益以基金组合中各只基金管理人披露数据为准。
2.5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定义
3.1 基金组合:由若干只基金构成的基金组合,基金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3.2 组合购买:指甲方通过本服务并按照基金组合预设的资产配置比例,一次性认/申购基金组合内所有的基金产品。
3.3 组合累计收益率:组合基金介绍页面展示的“组合累计收益率”是在指定的历史区间内,组合基金净值的净增长率,即最后一个交易日组合净值相对首个交易日组合净值的涨跌百分比。
3.4 组合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组合基金介绍页面展示的“组合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是在指定的历史区间内,组合基金基准净值的净增长率,即最后一个交易日组合基金基准净值相对首个交易日组合基金基准净值的涨跌百分比。
3.5 组合盈亏:组合基金中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相对于上一交易日的资产的差。
3.6 组合区间波动率:在指定区间内,组合基金变动百分比的平均值,并将其年化,该指标用来衡量组合的波动风险。
第四条 业务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使用组合投资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4.1 适用范围:本服务适用于乙方基金销售平台上的各类基金,具体适用范围须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且乙方有权进行调整。
4.2 服务申请:基金组合中任意成分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时,该组合不接受组合购买服务申请;详情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4.3 服务撤销:本服务一般可于T日15:00前一键撤单。
4.4 分红方式:为便于基金组合管理,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知晓该业务规则,并授权乙方将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4.5 确认失败处理:在组合购买中,如果出现由于买入申请或者转换申请被确认失败导致的资金留存情况时,乙方将上述款项自动退回到甲方银行卡账户。
4.6 赎回:指甲方通过乙方平台对已持有组合内的所有成分基金进行按全部或者部分赎回操作。
4.7 手续费用:乙方按照与甲方的协议约定,就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收取基金交易费用。乙方对本组合暂不收取其他手续费用,但乙方保留调整收费方式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4.8 如甲方在使用乙方销售服务(包括本服务及乙方提供的其他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向甲方重复出款、甲方重复赎回份额等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乙方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情形),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下,经通知甲方,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4.9 其他本协议未尽的义务规则,以乙方网站公示(包括乙方网站及移动终端各类交易提示、问答等各种形式的业务规则),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申请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规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乙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电子合同签署
甲方同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本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甲方于网页或移动客户端确认本协议内容,输入甲方专有的账户密码即为协议签署,与甲方于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1)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2)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传递,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甲方每次申请本服务前均需签署本协议的最新版本,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内容及其后续修改部分,则甲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即表示甲方认可相关协议内容,并接受协议条款约束。
2017年9月1日